答: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guī)定的領取養(yǎng)老金條件前離開廣東省,其社保關系有3種處理方法:
1.保留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再次來廣東省就業(yè)、居住并繼續(xù)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繼續(xù)在內地(大陸)其他省份就業(yè)居住的,可將廣東省的社保關系轉移到相應省份。
3.離開內地(大陸),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提供社會保障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原件之一,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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