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砍伐、遷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批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當地居民的意見和綠化專家評審論證結論。
經批準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應當給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合理補償。
具體事宜辦理流程,可以致電縣城管執(zhí)法局城鄉(xiāng)管理股0752-8893219咨詢。根據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精神,樹木是我們生態(tài)環(huán)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建議能保留樹木盡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