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東雁利紙品實業(yè)有限公司:
地址:惠東縣大嶺鎮(zhèn)十二托
法定代表人:秦亦武
組織機構代碼:74366040-5
營業(yè)執(zhí)照:441300400021643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9月2日晚,我局接群眾舉報,立即派出執(zhí)法人員前往調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沒有生產,紙托攪拌車間滿地紙漿和廢水,地面的紙漿廢水未經任何處理流入廠區(qū)內的雨水溝后向外直排,日排放量約30kg/日。
根據<關于惠東縣雁利紙品實業(yè)有限公司項目環(huán)境評估報告表審批意見的函>(惠東環(huán)建[2010]110號)的要求,該公司的生產廢水,不可外排。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案件調查報告、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通過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禁止通過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規(guī)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7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6年12月4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惠東環(huán)聽告字〔2016〕16號)、2016年8月2日《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惠東環(huán)聽通字〔2016〕3號)、《送達回執(zhí)》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廣東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通過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并處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罰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帳號(請到縣行政服務中心三樓辦事大廳開具罰款通知書,并繳納罰款;在縣行政服務中心三樓辦事大廳繳納罰款后請將繳款收據的第二聯送至我局政策法規(guī)股),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惠州分行
戶 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帳 號:441301000101212603000000000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向惠東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博羅縣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本局地址:惠東縣城華僑城文景路一號(文化中心旁)
郵政編碼:516300
聯系電話:8862130
傳真:889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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